近日,河南省文物局、河南省民政厅发布《转发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除外)备案、登记、年检、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权责。民政部门作为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及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市、县级文物部门作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登记前审查,监督、指导业务开展,年检初审、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省级文物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程序,进一步健全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制度。在规范名称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应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博物馆”(或博物院)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世界”“国际”等字样,不得含有全国性社会组织或国际性组织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字样。非国有博物馆冠以“河南”“博物院”等字样,需填补我省博物馆体系的空白,题材为省内独一无二或已经发展成为全省独有,或在全省范围内搜集实物藏品最多、影响最广泛、在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
《通知》强调,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400平方米,不低于建筑面积的40%,适宜对公众开放;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原则上不少于300件(套),藏品应确保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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